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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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65

僱主及主事人的法律責任

(1) 任何人在 其受僱用中所作出的 任何作為或 所從事的 任何行為, 就本條例而言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所作出或 從事的
, 不論其僱主是否知悉或 批准他作 出該作為或 從事該行為。

(2) 任何作為另一人的 代理人並獲該另一人授權(不論是明示或 默示, 亦不論是事前或 事後授權)的 人所作出的
任何作為或 所從事的 任何行為, 就本條 例而言須視為亦是由該另一人作出或 從事的 。

(3) 在 根據本條例對任何人就其僱員被指稱作出的 作為或 從事的 行為(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提出的 法律程序中,
該人如證明他已採取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防止該僱員作出該作為或 從事該行為或 在 其受僱用過程中作出該類作為或
從事該類行為, 即為免責辯護。

(4)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本條不就刑事法律程序而適用。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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