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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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61
新聞
(1) 由─
(a) 其業務或 部分業務包含新聞活動的 資料使用者持有; 及
(b) 該使用者純粹為該活動(及任何直接有關的 活動)的 目的 而持有, 的 個人資料, 獲豁免而─
(i) 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及38(i)條的 條文所管限, 除非及直至該等資料已發表或 播放(不論在 何處或
藉何方法);
(ii) 不受第36及38(b)條的 條文所管限。
(2) 在 以下情況, 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 條文所管限─
(a) 該資料的 使用包含向第(1)款所提述的 資料使用者披露該等資料; 及
(b) 作出該項披露的 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並合理地相信)發表及播放(不論在
何處及藉何方法)該等資料(不論是否實際有發表或 播放該等資料)是符 合公眾利益的 。
(3) 在 本條中─
“新聞活動”(news activity) 指任何新聞工作活動, 並包括─
(a) 為向公眾發布的 目的 而進行─
(i) 新聞的 搜集;
(ii) 關於新聞的 文章或 節目的 製備或 編纂; 或
(iii) 對新聞或 時事所作的 評析; 或
(b) 向公眾發布─
(i) 屬新聞的 或 關於新聞的 文章或 節目; 或
(ii) 對新聞或 時事所作的 評析。
(1995年制定)
“新聞活動”(news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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