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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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55
有關程序
(1) 屬有關程序的 標的 之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條的 條文所管限, 直至該程序完成為止。
(2) 在 本條中─
“有關程序”(relevant process)
─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 指任何程序, 而個人資料是在 該程序下由一個或 多於一個的 人為決定以下事宜(或
為使以下事宜得予決定)予以考慮的
─
(i) 就─ (A) 僱用或 委任以擔任職位; (B) 在 僱用或 職位方面的 晉升或 繼續留任; (C) 解僱或 免除職位; 或 (D)
授予任何合約、 名銜(包括學術及專業資格)、 獎學金、 榮譽或 其他利益, 而言, 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的
合適程度、 是否合乎資格或 具資歷;
(ii) 與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有關的 任何合約、 名銜(包括學術及專業資格)、 獎學金、 榮譽或 利益應否予以延續、
修改或 撤銷; 或
(iii) 應否為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違反其僱用條款或 委任以擔任職位的 條款而對他採取紀律行動;
(b) 如在 某程序中, 針對該等決定提出上訴(不論是根據條例或 其他依據提出)是不獲容許的 , 則不包括該等程序;
“完成”(completion), 就有關程序而言, 指“有關程序”的 定義(a)段所提述的 有關決定的 作出。
(1995年制定)
“有關程序”(relevant process)
“完成”(compl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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