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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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54
僱傭─過渡性條文
(1) 凡個人資料─
(a) 是─
(i) 在 緊接指定日之前被持有;
(ii) 由屬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的 僱主的 資料使用者持有; 及
(iii) 與該當事人的 僱用有關; 及
(b) 是由一名個人提供, 並是在 該當事人不會有途徑接觸該資料的 暗喻或 明示條件的 規限下提供的 ,
該等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條的 條文所管限, 直至緊接本條例制定之後的 7年屆滿為止。
(2) 凡個人資料─
(a) 屬第(1)(a)款所適用的 個人資料; 或
(b) 是─
(i) 在 指定日當日或 以後才被持有;
(ii) 由屬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的 僱主的 資料使用者持有; 及
(iii) 與該當事人的 僱用有關, 該等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條的 條文所管限,
直至1996年7月1日為止。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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