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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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48
專員作出的報告
(1) 在 符合第(3)款的 規定下, 專員在 第36(b)條適用的 情況下完成一項視察後, 可─
(a) 發表列明由該項視察引致的 、 專員認為是適合作出的 關乎促進有關資料使用者所屬的
某類別資料使用者遵守本條例條文(尤其是各保障資料原 則)的 任何建議的 報告; 及
(b) 以他認為合適的 方式發表該報告。
(2) 在 符合第(3)款的 規定下, 專員在 完成一項調查後, 如認為如此行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 可─
(a) 發表列明以下事項的 報告─
(i) 該項調查的 結果;
(ii) 由該項調查引致的 、 專員認為是適合作出的 關乎促進有關資料使用者所屬的 某類別的
資料使用者遵守本條例條文(尤其是各保障資料原則)的 任 何建議; 及
(iii) 由該項調查引致的 、 專員認為適合作出的 任何其他評論; 及
(b) 以他認為合適的 方式發表該報告。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根據第(1)或 (2)款發表的 報告的 擬訂形式, 須以防止可從報告中確定任何個人的 身分為準。
(4) 第(3)款不適用於屬以下人士的 個人─
(a) 專員或 訂明人員;
(b) 有關資料使用者。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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