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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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46
專員等須保密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 專員及每一訂明人員均須將他們在 執行在 本部下的 職能或 行使其在 本部下的 權力的
過程中實際得知的 所有事宜 保密。
(2) 第(1)款的 施行不得阻止專員或 任何訂明人員─
(a) 在
─
(i) 為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 ; 及
(ii) 在 任何法庭或 裁判官席前進行的 , 法律程序過程中, 披露與該等程序有關的 事宜;
(b) 向他認為適當的 有關當局報告任何罪行的 證據;
(c) 將專員或 訂明人員認為可能是某人作出投訴的 理由的 第(1)款所提述的 任何事宜, 向該人披露。
(3) 在 符合第(4)款的 規定下, 除專員認為若被披露便會涉及披露憑藉第VIII部下的 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所管限的
個人資料的 事宜外, 專員可在 其根據本條例作出的 報告中, 披露他認為為確立他的 裁斷或 建議所基於的
理由而應披露的 事宜。
(4) 除非以下條件獲符合, 專員不得在 完成視察或 調查後根據本條例發表報告
─
(a) 符合在 其發表時將會採用的 格式的 該報告文本一份, 已提供予有關資料使用者;
(b) 該文本附同一項書面通知, 該通知邀請該資料使用者在 獲送達該文本後的 28日內, 以書面向專員說明─
(i) 該資料使用者認為在 該文本內是否有任何若被披露便會涉及披露憑藉第VIII部下的
豁免而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的 條文所管限的 個人資料的 事 宜; 及
(ii) 該資料使用者是否反對披露該事宜; 及
(c) (i) (b)段所提述的 期間已屆滿而專員沒有收到任何該等說明; 或
(ii) 專員收到該等說明, 並─ (A) 從該報告中刪去屬該項說明的 標的 之事宜; 或 (B)
決定不從該報告中刪去屬該項說明的 標的 之事宜, 而─ (I) 第(6)款所提述的 期間屆滿,
而該資料使用者沒有根據該款提出上訴反對該決定; 或 (II) 該上訴不成功或 被撤回。
(5) 凡專員作出第(4)(c)(ii)(B)款所提述的 決定, 他須向作出有關的 說明的 有關資料使用者送達─
(a) 述明其決定;
(b) 告知該資料使用者他可根據第(6)款提出上訴反對該決定; 及
(c) 附同本條的 文本一份, 的 書面通知。
(6) 在 第(5)款下的 述明第(4)(c)(ii)(B)款所提述的 專員的 決定的 通知送達有關資料使用者後的 14日內,
該資料使用者可向行政上 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反對該決定。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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