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員須將視察或調查告知有關的資料使用者 (1) 在 進行視察前, 或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 進行調查前, 專員須藉送達有關的 資料使用者的 書面通知, 將專員進行視察或 調查(視屬何情況 而定)的 意向, 告知有關的 資料使用者。 (2) 如就任何調查而言, 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遵守第(1)款可能損害該項調查的 目的 , 則專員無須遵守第(1)款。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