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37

投訴

(1) 任何個人或 代表個人的 任何有關人士可就符合以下說明的 作為或 行為向專員作出投訴─

   (a)  在 該項投訴中指明的 ; 及

   (b)  是─

        (i)    已經或 正在 (視屬何情況而定)由在 該項投訴中指明的 資料使用者作出或 從事的 ;

        (ii)   關乎該名個人的 個人資料的 , 而該人是或 (如在 有關個案中該資料使用者倚賴在 第VIII部下的
               豁免)可能是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 及

        (iii)  可能屬違反本條例(包括第28(4)條)下的 規定的 。

(2) 凡2名或 2名以上的 個人可就同一作為或 行為各自作出一項投訴, 則任何該等個人或 代表他們的 任何有關人士,
可代表所有該等個人作出該項投 訴, 而本條例的 條文(包括第(1)款)須據此解釋。

(3) 投訴─

   (a)  須用中文或 英文以書面作出; 或

   (b)  須採用專員所接受的 其他形式而作出。

(4) 凡任何個人或 代表個人的 有關人士欲作出投訴並要求協助以擬訂該項投訴, 專員及根據第9(1)(a)條僱用的
每名訂明人員均有責任向他提供 適當協助。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