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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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35

在相同情況下重複收集個人資料

(1) 凡資料使用者─

   (a)  已就從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收集任何個人資料(“首度收集”), 遵守第1(3)保障資料原則的 條文; 及

   (b)  在 其後再次從該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繼後收集”), 則在 以下情況下(但只有在 以下情況下),
        他無須就繼後收集遵守該等條文─

        (i)    就該次繼後收集遵守該等條文, 將會是在 沒有重要分別的 情況下,
               重複已為就首度收集遵守該等條文而作出的 事情; 及

        (ii)   首度收集與該次繼後收集之間的 相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

(2)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如(但只有在 以下情況下)有關的 資料使用者已就某次繼後收集遵守第1(3)保障資料原則,
第(1)款的 施行不得阻止 該次繼後收集變為首度收集。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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