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35
在相同情況下重複收集個人資料
(1) 凡資料使用者─
(a) 已就從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收集任何個人資料(“首度收集”), 遵守第1(3)保障資料原則的 條文; 及
(b) 在 其後再次從該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繼後收集”), 則在 以下情況下(但只有在 以下情況下),
他無須就繼後收集遵守該等條文─
(i) 就該次繼後收集遵守該等條文, 將會是在 沒有重要分別的 情況下,
重複已為就首度收集遵守該等條文而作出的 事情; 及
(ii) 首度收集與該次繼後收集之間的 相隔時間不超過12個月。
(2)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如(但只有在 以下情況下)有關的 資料使用者已就某次繼後收集遵守第1(3)保障資料原則,
第(1)款的 施行不得阻止 該次繼後收集變為首度收集。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