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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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34
個人資料在直接促銷中的使用
(1) 凡資料使用者─
(a) 已從任何來源(包括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取得個人資料; 及
(b) 將該等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 目的 , 則─
(i) 在 該使用者於本條開始實施後首次如此使用該等資料時,
他須告知該資料當事人謂如該資料當事人要求該使用者停止如此使用該等資料, 該使用者 須在
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 情況下照辦;
(ii) 如該資料當事人作此要求, 該資料使用者須在 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 情況下停止如此使用該等資料。
(2) 在 本條中─
“直接促銷”(direct marketing) 指─
(a) 要約提供貨品、 設施或 服務;
(b) 就貨品、 設施或 服務的 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 或
(c) 索求用於慈善、 文化、 娛樂、 政治或 其他目的 的 捐贈或 貢獻, 而該等要約、 廣告宣傳或
索求是藉着以下資訊、 貨品或 通話進行的
─
(i) 藉郵遞、 圖文傳真、 電子郵件或 其他相似的 傳訊方法送交予任何人的 資訊或 貨品, 而該等資訊或
貨品是指名致予某一個或 某些特定人士的 ; 或
(ii) 以特定人士為對象的 電話通話。
(1995年制定)
“直接促銷”(direct mark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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