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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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32
核對程序要求的決定
(1) 專員須─
(a) 在 收到核對程序要求後的 45日內就該項要求作出決定;
(b) 藉考慮適用於該項要求的 訂明事宜, 並─
(i) (在 專員信納該等事宜時)向提出要求者送達書面通知, 述明他同意該項要求所關乎的 核對程序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條件(如有的 話)的 規限下進 行;
(ii) (在 專員不信納該等事宜時)向提出要求者送達書面通知, 述明─ (A) 他拒絕同意該項要求所關乎的 核對程序的
進行; 及 (B) 他不信納哪些事宜及不信納的 理由, 而就該項要求作出決定。
(2)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凡核對程序要求關乎某項核對程序, 在 第(1)(b)(i)款下的 通知中所示的 同意,
不得阻止既不是有關的 提出要求者 亦(如第31(2)條適用於該項要求)不是有人代其提出該項要求的
任何資料使用者進行該項程序, 不論是完全進行或 部分進行。
(3) 反對─
(a) 在
─
(i) 第(1)(b)(i)款下的 通知所指明的 條件; 或
(ii) 第(1)(b)(ii)款下的 通知所指明的 拒絕, 的 上訴, 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
(b) 上述事項的 上訴, 可由獲送達有關通知的 提出要求者提出, 或 由有人代其提出有關的 核對程序要求的
資料使用者提出。
(4) 在 本條中,
“訂明事宜”(prescribed matter) 指附表5所指明的 事宜。
(1995年制定)
“訂明事宜”(prescribed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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