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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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29

某些通知的送達及語文

在 不損害第68條的 概括性原則下, 凡依據查閱資料要求或 改正資料要求, 資料使用者須藉或
可藉書面通知告知提出要求者任何事宜, 而提出要求者須當作沒有被如上述般 通知, 除非及直至─

   (a)  採用該項要求所採用的 語文(如該語文是中文或 英文);

   (b)  (在 其他情況下)按該資料使用者視乎合適而採用中文或 英文, 的 通知送達提出要求者。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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