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26

刪除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

(1) 凡資料使用者持有的 個人資料是用於某目的 (包括與該目的 有直接關係的 目的 ), 但已不再為該等目的 而屬有需要的
, 則除在 以下情況外, 該資料 使用者須刪除該等資料─

   (a)  該等刪除根據任何法律是被禁止的 ; 或

   (b)  不刪除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包括歷史方面的 利益)的 。

(2)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a)  即使任何其他資料使用者(“前者”)控制(不論是完全控制或 部分控制)該等資料的 處理, 持有有關資料的
        資料使用者(“後者”)須按照第

(1)款刪除個人資料;

   (b)  後者不得就該等刪除而在 前者為損害賠償而提出的 訴訟中負法律責任。

(1995年制定)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