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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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22
改正資料要求
(1) 在 不抵觸第(2)款的 條文下, 如─
(a) 資料使用者已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提供個人資料的 複本; 及
(b) 屬有關的 資料當事人的 個人或 代表該名個人的 有關人士認為該等資料不準確, 則該名個人或
有關人士(視屬何情況而定)可提出要該資料使用者對該等資料作出所需的 改正的 要求。
(2) 就某些個人資料而言, 如某資料使用者─
(a) 不是持有該等資料的 ; 但
(b) 控制該等資料的 處理, 而控制的 方式, 禁止實際持有該等資料的 另一資料使用者就關乎該等資料的
改正資料要求遵守(不論是完全遵守或 部分遵 守)第23(1)條, 則他須當作可向其提出該項要求的 資料使用者,
而本條例的 條文(包括第(1)款)須據此解釋。
(3) 在 不損害第23(1)(c)及25(2)條的 概括性原則下, 任何資料使用者如在 接獲一項改正資料要求後但在
依據第24條依從該要求前或 在 依據第25條拒絕依從該項要求前, 向第三者披露該項要求所關乎的 個人資料,
則該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 步驟, 以告知該第三者有關資料為該使用者仍在 考慮中的 改正資料要求的 標的 (或
相似意思的 字眼)。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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