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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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18
查閱資料要求
第V部
個人資料的 查閱及更正
(1) 任何個人或 代表一名個人的 有關人士可提出內容如下的 要求─
(a) 要求資料使用者告知他該使用者是否持有該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 個人資料;
(b) 如該資料使用者持有該等資料, 要求該使用者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 複本。
(2) 在 第(1)款(a)及(b)段下的 查閱資料要求, 須視為單一項要求, 而本條例的 條文須據此解釋。
(3)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第(1)款(a)段下的 查閱資料要求須視為該款(a)及(b)段下的 查閱資料要求, 而本條例的
條文(包括第
(2)款)須據此解釋。
(4) 就某些個人資料而言, 如某資料使用者─
(a) 不是持有該等資料的 ; 但
(b) 控制該等資料的 使用, 而控制的 方式禁止實際持有該等資料的 另一資料使用者依從(不論是完全依從或
部分依從)關乎該等資料的 查閱資料要求, 則他須當作持有該等資料, 而本條例的 條文(包括本條)須據此解釋。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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