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登記冊不得對本條例的施行做成局限等
(1)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
(a) 登記冊是否載有關於某資料使用者的 詳情此事;
(b) 登記冊中載有的 關於某資料使用者的 詳情, 本身不得─
(i) 局限、 限制或 規限本條例任何條文(包括第2(5)條及各保障資料原則)就該資料使用者的 施行;
(ii) 豁免該資料使用者使其不受本條例任何條文的 施行所管限。
(2) 第(1)款不得損害在 本條例其他條文中有所規定的 任何局限、 限制、 規限或 豁免的 施行。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