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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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13

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核准實務守則

(1) 凡任何資料使用者不依循核准實務守則的 條文, 此事本身不令他可在 民事或 刑事法律程序中被起訴, 但如在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資料使 用者被指稱為違反本條例下的 規定, 而在 指稱中的 違反行為發生時,
已有關於該項規定的 核准實務守則, 則第(2)款須就該等法律程序在 該等守則方面具有效力。

(2) 凡有人指稱本條例下的 某規定遭違反, 指明當局覺得與該規定有關的 實務守則的 條文, 可在 有關的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如 證明在 關鍵時間有不依循該守則任何條文的 情況,
而該指明當局覺得該守則的 任何條文與它為確證違反該規定的 情況須予證明的 事項有關, 則在
沒有證據證明該規定就該事 項而言已以依循該條文以外的 方式獲遵守的 情況下, 該事項須視為已獲證明。

(3) 在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指明當局覺得屬第12條下的 通知的 標的 之實務守則,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須視為該通知的 標的 。

(4) 在 本條中─

 “指明當局”(specified body) 指─

   (a)  裁判官;

   (b)  法庭; 或

   (c)  行政上訴委員會;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法律程序”(proceedings under this Ordinance) 在
        有資料使用者被指稱為因為違反本條例下的 規定而犯罪行 的 情況下, 包括刑事法律程序。

(1995年制定)

 “指明當局”(specified body)

 “根據本條例進行的 法律程序”(proceedings under this Ord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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