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11
個人資料(私隱)諮詢委員會的設立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現設立一個委員會, 名為“個人資料(私隱)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的 設立目的 為就任何與在 個人資料方面的
私隱有關的 事宜, 或 在 其他方面 與本條例的 施行有關的 事宜, 向專員提供意見。
(2) 諮詢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專員, 他須擔任主席; 及
(b)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委任的 4名至8名其他人士, 其中─
(i) 最少須有1名具備5年或 5年以上處理資料的 經驗; 及
(ii) 公職人員不得多於1名。
(3) 根據第(2)(b)款委任的 諮詢委員會成員, 須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 他們各自的 委任書中指明的 或 不時指明的
任期及任職條款, 擔任成員 職位。
(4) 根據第(2)(b)款委任的 諮詢委員會成員可隨時藉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遞交書面通知而辭去成員職位。
(5) 諮詢委員會可規管其程序。
(1995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