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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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SECT 10
專員作出轉授
(1) 在 不抵觸第(2)款的 條文下, 專員可在 他認為合適的 規限條款及條件(如有的 話)下, 將他在 本條例下的 任何職能或
權力, 轉授予任何訂明人 員, 規限條款及條件 (如有的 話)須在 授權書中指明。
(2) 專員不得轉授他在 以下條文下的 職能或 權力─
(a) 第(1)款;
(b) 在 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規例中指明為不受第(1)款規限的 該等規例的 條文;
(c) 在 附表2中指明為不受第(1)款規限的 該附表的 條文。
(3) 獲專員轉授職能或 權力的 人
─
(a) 須執行該等職能及可行使該等權力, 猶如該人是專員一樣; 及
(b)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須推定為按照有關的 轉授行事。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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