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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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7A

僱主及有關僱員須向註冊計劃作出供款

(Past version on 15/02/2002).
(Past version on 01/12/2000).

與《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 (2002年第29號)所作的 修訂相關的 過渡性條文見於該條例第15條。

(1) 任何僱主如在 本條生效時正僱用任何有關僱員, 該僱主必須就本條生效之後出現的 每一供款期—

   (a)  用其本身的 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供款, 款額則按照第(3)款釐定; 及

   (b)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從該僱員在 該供款期的 有關入息中作出扣除, 以作為該僱員向該計劃作出的 供款,
        款額則按照第(4)款釐定。

(2) 任何僱主如在 本條生效之後與任何有關僱員訂立僱傭合約, 該僱主必須就僱用開始之後出現的 每一供款期—

   (a)  用其本身的 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供款, 款額則按照第(3)款釐定; 及

   (b)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從該僱員在 該供款期的 有關入息中作出扣除, 以作為該僱員向該計劃作出的 供款,
        款額則按照第(4)款釐定。

(3) 就第(1)(a)及(2)(a)款而言, 僱主須就某一供款期而作出供款的 款額—

   (a)  在 有關僱員並非一名屬行業計劃成員的 臨時僱員的 情況下, 為相等於該僱員在 該供款期的 有關入息的
        訂明百分比的 款額; 及

   (b)  在 有關僱員是一名屬行業計劃成員的 臨時僱員的 情況下, 為參照按照第(6)款作出的 命令所指明的
        供款標準而釐定的 款額。

(4) 就第(1)(b)及(2)(b)款而言, 僱主須就某一供款期而對有關僱員的 有關入息作出扣除的 款額—

   (a)  在 有關僱員並非一名屬行業計劃成員的 臨時僱員的 情況下, 為相等於該僱員在 該供款期的 有關入息的
        訂明百分比的 款額; 及

   (b)  在 有關僱員是一名屬行業計劃成員的 臨時僱員的 情況下, 為參照按照第(6)款作出的 命令所指明的
        供款標準而釐定的 款額。

(5) 就第(3)(a)及(4)(a)款而言, 訂明百分比為百分之五, 如《 規例》 訂明其他百分比, 則為該另訂的 百分比。 《 規例》
可為該等目的 訂 明不同的 百分比。

(6) 就第(3)(b)及(4)(b)款而言, 管理局必須按情況所需而藉在 憲報刊登的 命令, 訂明參照屬行業計劃成員的
臨時僱員所得有關入息的 款 額以釐定供款款額的 供款標準。

(7) 如僱員(臨時僱員除外)的 工資期—

   (a)  不多於1個月, 則就在 有關時間之後受僱工作的 第30日當日或 之前開始的 工資期而言, 僱主不得根據第(2)(b)款,
        就該僱員在 該工資期所 賺取的 有關入息作出扣除;

   (b)  多於1個月, 則就由有關時間至有關時間之後受僱工作的 第30日所在 的 公曆月的 最後一日為止的 期間而言,
        僱主不得根據第(2)(b)款, 就 該僱員在 該期間所賺取的 有關入息作出扣除。 (由2002年第29號第4條代替)

(8) 僱主必須確保按照本條須就其屬某註冊計劃成員的 僱員作出的 供款, 均在 《 規例》 所訂明的 限期內按《 規例》
所訂明的 方式, 支付予該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

(9) 有關僱員並不僅因僱主已按照本條從該僱員的 入息中扣除款額並已將該等款額支付予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
而具有針對其僱主的 申索權。 但本款 並不影響該僱員根據管限該計劃的 規則而就該等款額享有的 任何權利。

(10) 在 本條中—

 “工資期”(wage period) 就某一僱員及其僱主而言, 如該僱員為某一期間而獲該僱主支付或
應獲該僱主支付有關入息, 則指該期間; (由2002年 第29號第4條增補)

 “有關時間”(relevant time) 的 涵義,
與第7(3)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供款期”(contribution period)—

   (a)  就僱用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並就某段期間向或 應向該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 僱主而言, 指每一段該等期間,
        並包括在 有關時間之後僱用該僱員 的 首60日之內的 一段上述期間, 或 一段與該60日合的 上述期間; 及

   (b)  (i) 就工資期不多於1個月的 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而言, 如有關僱主就某段期間向或 應向該僱員支付有關入息,
        指每段 該等期間, 但並不包括任何於有關時間之後受僱工作的 第30日當日或 之前開始的 任何工資期;

        (ii)   就工資期多於1個月的 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而言, 如有關僱主就某段期間向或 應向該僱員支付有關入息,
               指每段該等期間, 但並不包括任 何由有關時間至有關時間之後受僱工作的 第30日所在 的 公曆月的
               最後一日為止的 期間; 及 (由2002年第29號第4條代替)

   (c)  就僱用屬臨時僱員的 有關僱員並就某段期間向或 應向該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 僱主而言, 以及就該僱員而言,
        指每一段該等期間。 (由 2002年第2號第7條修訂)

(11) 本條受第9及10條規限。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工資期”(wage period)

 “有關時間”(relevant time)

 “供款期”(contributio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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