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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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6T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1) 諮詢委員會的 職能如下—

   (a)  就本條例的 實施及管理局的 效能或 效率, 向管理局提出建議; 及

   (b)  就管理局交由委員會考慮的 事宜, 向管理局提供意見。

(2) 諮詢委員會具有為使其能行使職能而需要的 附帶權力。

(3) 諮詢委員會可應管理局的 要求而行使其職能, 亦可在 財政司司長核准下主動行使其職能。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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