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1) 諮詢委員會的 職能如下— (a) 就本條例的 實施及管理局的 效能或 效率, 向管理局提出建議; 及 (b) 就管理局交由委員會考慮的 事宜, 向管理局提供意見。 (2) 諮詢委員會具有為使其能行使職能而需要的 附帶權力。 (3) 諮詢委員會可應管理局的 要求而行使其職能, 亦可在 財政司司長核准下主動行使其職能。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