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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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6P
管理局的財務報表須予審計
(1) 在 管理局每一財政年度終結後的 6個月內, 或 在 財政司司長以書面核准的 較長限期內,
管理局必須將就該財政年度擬備的 財務報表, 呈交管理局的 核數師進行審計。
(2) 在 接獲管理局所呈交的 財務報表後, 管理局的 核數師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審計該等報表, 並擬備審計報告。
(3) 核數師的 報告必須述明根據核數師的 意見, 該等財務報表是否妥善擬備, 以致能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第6N(2)條所提述的
事宜, 並符合根據第 6N(3)條通知的 會計標準(如有的 話), 如屬否者, 則核數師的 報告必須述明其得出該意見的 理由。
(4) 管理局的 核數師有權—
(a) 在 所有合理時間, 取用管理局的 會計紀錄; 及
(b) 要求行政總監及管理局任何職員向該核數師提供該核數師認為為進行審計而需要的 解釋及資料。
(5) 在 完成審計和擬備核數師報告後, 管理局的 核數師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將報告附連於或 註明於經審計的 財務報表; 及
(b) 將該等報表及該報告送遞管理局。
(6) 在 接獲經審計的 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就該等報表所作出的 報告後, 管理局必須將該等文件的 副本送遞財政司司長。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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