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須委任核數師 (1) 管理局必須在 本條生效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委任一名核數師以審計管理局的 帳目。 (2) 當核數師職位出現空缺時, 管理局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委任另一名核數師以填補該空缺。 (3) 根據本條作出的 委任在 獲得財政司司長核准後始生效。 (4) 管理局可終止對管理局核數師的 委任, 但須事先獲得財政司司長核准。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