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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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6J
管理局須擬備事務計劃
(1) 管理局必須在 其每一財政年度終結前, 為其下一財政年度擬備一份事務計劃。
(2) 事務計劃必須指明—
(a) 管理局在 有關財政年度的 活動的 目標; 及
(b) 為達致該等目標而需進行的 活動的 性質及範圍; 及
(c) 為達致該等目標所需的 估計開支的 預算。
(3) 在 完成擬備事務計劃前, 管理局必須將該計劃的 草案呈交財政司司長核准,
並且必須考慮財政司司長就該草案而提出的 任何意見。
(4) 在 完成擬備事務計劃後, 管理局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計劃送遞財政司司長。
(5) 財政司司長可將按照第(4)款送遞的 事務計劃, 以其認為適當的 方式公布。
(6) 管理局如認為合適, 亦可隨某財政年度的 事務計劃附上一份關於該財政年度繼後的 1個或 多於1個財政年度的
建議事務計劃。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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