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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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6I

管理局須擬備周年報告

(1) 在 管理局每一財政年度終結後, 管理局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就以下各方面擬備一份報告—

   (a)  本條例在 該年度內的 實施; 及

   (b)  管理局在 該年度內的 活動。

(2) 管理局在 按照本條擬備報告後, 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報告連同以下文件送遞財政司司長—

   (a)  管理局在 該報告所關乎的 財政年度的 財務報表; 及

   (b)  管理局的 核數師就該等報表所作出的 報告。

(3) 財政司司長可將按照第(2)款送遞的 文件, 以其認為合適的 方式公布。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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