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管理局須擬備周年報告 (1) 在 管理局每一財政年度終結後, 管理局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就以下各方面擬備一份報告— (a) 本條例在 該年度內的 實施; 及 (b) 管理局在 該年度內的 活動。 (2) 管理局在 按照本條擬備報告後, 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報告連同以下文件送遞財政司司長— (a) 管理局在 該報告所關乎的 財政年度的 財務報表; 及 (b) 管理局的 核數師就該等報表所作出的 報告。 (3) 財政司司長可將按照第(2)款送遞的 文件, 以其認為合適的 方式公布。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