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可轉授職能 (1) 管理局可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根據第6D條設立的 小組委員會或 轉授予指定人士, 但此項轉授職能的 權力除外。 (2) 在 本條中— “指定人士”(designated person) 指管理局的 董事或 僱員或 屬於《 規例》 所訂明類別的 人士。 (3) 附表1B就根據本條作出的 職能轉授而具有效力。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指定人士”(designated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