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6E
管理局的職能
(Past version on 24/07/1998).
(1) 管理局的 職能如下—
(a) 負責確保本條例獲得遵守;
(b) 將公積金計劃註冊為註冊計劃;
(c) 核准符合資格的 人擔任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
(d) 規管核准受託人的 事務及活動, 並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確保該等受託人以審慎的 方式管理其所負責的
註冊計劃;
(e) 就強制性供款的 支付訂立規則或 指引, 並就註冊計劃在 該等供款方面的 管理訂立規則或 指引;
(ea) 研究與職業退休計劃或 公積金計劃有關的 法律, 並作出改革該等法律的 建議; (由2002年第2號第4條增補)
(eb) 促進及鼓勵退休計劃行業在 香港的 發展, 包括核准受託人及服務提供者採用高水平的 操守準則及良好和穩妥的
業務經營方式; (由 2002年第2號第4條增補)
(f) 行使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條例賦予或 委予或 根據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條例賦予或 委予管理局的 其他職能。
(2) 管理局具有為使其能行使職能而需要的 附帶權力。
(3) 行政長官可在 管理局行使其職能方面, 就一般情況或 個別個案發出指示。 除非該等指示與本條例有抵觸,
否則管理局必須遵從該等指示。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