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34

僱主營辦計劃的自動清盤

(1) 僱主營辦計劃可在 《 規例》 所訂明的 情況下自動清盤, 但須獲得管理局的 書面同意。 管理局只有在
信納有以下情況時, 方可給予該項同意—

   (a)  再沒有任何計劃成員; 如有任何該等成員, 則該等成員的 利益已受到充分保障, 而該等成員如繼續在
        該計劃中擁有累算權益, 則令人滿意的 安排已 予作出, 以將該等權益轉移至另一註冊計劃; 及

   (b)  該計劃的 資產能夠應付該計劃的 所有現有法律責任(包括對計劃成員負有的 責任)。

(2) 僱主營辦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 或 屬於為施行本款而由《 規例》 訂明的 類別的 任何其他人, 可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要求管理局就該計劃自動清盤給予 同意。

(3) 申請必須—

   (a)  符合管理局所批准的 格式; 及

   (b)  載有《 規例》 所訂明的 資料, 並附有《 規例》 所訂明的 文件; 及

   (c)  附有《 規例》 所訂明的 款額(如有的 話)的 申請費用。

(4) 管理局可藉書面通知, 要求申請人提供為使管理局能夠就其申請作出決定而合理地需要的 進一步資料及文件。
如該項要求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合理期 間內未獲遵從, 則管理局可拒絕該項申請。

(5) 《 規例》 可訂明管理局作為該局就該計劃的 自動清盤給予同意的 條件而可以或 必須施加的 規定, 包括該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或 有關參與僱主必須遵從 的 規定。

(6) 如管理局沒有給予申請人機會就為何管理局應同意該計劃自動清盤而作出申述(不論是口頭或 書面或 口頭兼書面的
申述), 該局不得拒絕就該項清 盤給予同意。

(7) 管理局如拒絕同意該計劃自動清盤, 則必須給予申請人拒絕其申請的 書面通知, 且必須在 該通知內包括一項陳述,
列明拒絕的 理由。

(8) 管理局在 同意某項僱主營辦計劃自動清盤後, 可委任一名清盤人以結束該計劃的 事務。 管理局如認為有需要,
可根據本款委任多於一名清盤人。

(9) 根據第(8)款獲委任的 清盤人必須具備《 規例》 所指明的 資格。

(10) 根據第(8)款作出的 清盤人的 委任, 須按該項委任所指明的 條款及條件(包括須支付予清盤人的 費用)作出。

(11) 僱主營辦計劃的 自動清盤, 須按照為施行本條而根據第46條訂立的 規例進行。

(12) 管理局在 信納某項註冊計劃的 清盤已按照本條完成後, 必須取消該計劃的 註冊。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代替)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