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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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33B
管理局須在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計劃時委任替任受託人
(1) 如—
(a) 任何受託人已被終止管理某項僱主營辦計劃; 及
(b) 在 該項終止作出後, 該計劃—
(i) 沒有其他受託人; 或
(ii) 只餘下1名受託人(而該受託人並非公司); 或
(iii) 所餘下的 每名受託人均是自然人, 但沒有任何餘下的 獨立受託人, 則管理局必須在 該項終止作出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委任另一名核准受託人代替被終止管理該計劃的 受託人。
(2) 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 人必須是一名核准受託人。
(3) 如—
(a) 任何受託人已被終止管理某項集成信託計劃或 行業計劃; 及
(b) 該計劃沒有其他受託人, 則管理局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委任另一名核准受託人代替被終止管理該計劃的
受託人。
(4) 根據第(3)款獲委任的 人必須是一名屬公司的 核准受託人。
(5) 根據本條作出的 委任, 須按該項委任所指明的 條款及條件(包括須支付予核准受託人的 費用)作出。
(6) 凡管理局根據本條就某項註冊計劃委任核准受託人, 該計劃的 資產的 法定權益即隨該項委任而歸屬該受託人。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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