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33A
管理局須在暫免或終止受託人管理計劃時委任管理人
(1) 如—
(a) 任何受託人被暫免或 終止管理某項僱主營辦計劃; 及
(b) 在 該項暫免或 終止作出後, 該計劃—
(i) 沒有其他受託人; 或
(ii) 只餘下1名受託人 (而該受託人並非公司); 或
(iii) 所餘下的 每名受託人均是自然人, 但沒有任何餘下的 獨立受託人, 則管理局必須在 該項暫免管理或
該項終止管理作出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委任一名管理人代替已被暫免或 終止管理該計劃的 受託人,
直至該項暫免結束或 因該項終止而 出現的 空缺得以填補為止。
(2) 在 可能範圍內, 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 人必須是一名核准受託人。
(3) 但如管理局不能覓得願意出任有關註冊計劃的 管理人的 核准受託人, 則管理局可委任一名並非核准受託人的
人為管理人。
(4) 如—
(a) 任何受託人被暫免或 終止管理某項集成信託計劃或 行業計劃; 及
(b) 該計劃沒有其他受託人, 則管理局必須在 該項暫免管理或 該項終止管理作出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委任一名管理人代替已被暫免或 終止管理該計劃的 受託人, 直至該項暫免結束或
因該項終止而 出現的 空缺得以填補為止。
(5) 在 可能範圍內, 根據第(4)款獲委任的 人必須是一名屬公司的 核准受託人。
(6) 但如管理局不能覓得屬公司且願意出任有關註冊計劃的 管理人的 核准受託人, 則管理局可委任一名並非核准受託人的
人或 一名並非公司的 核准受託 人為管理人。
(7) 根據本條作出的 委任, 須按該項委任所指明的 條款及條件(包括須支付予核准受託人的 費用)作出。
如根據本條獲委任的 人並非核准受託人, 則其 委任條款及條件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與適用於核准受託人者接近。
(8) 管理局可在 給予任何管理人合理通知後終止該管理人的 委任, 管理局亦可—
(a) 在 核准受託人被暫免管理註冊計劃而該項暫免尚未結束的 情況下; 或
(b) 在 該受託人被終止管理該計劃的 情況下, 按照本條委任另一名管理人管理該計劃。
(9) 註冊計劃的 管理人可藉向管理局給予不少於30日的 辭職書面通知而辭職。
(10) 註冊計劃的 管理人可處理該計劃的 資產, 猶如該等資產的 法定權益已歸屬該管理人一樣, 在 管理人是由2人或
多於2人組成的 情況下, 則猶如已 共同歸屬該等管理人一樣。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