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及文件 (1) 管理局可藉送達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的 書面通知, 規定該核准受託人在 通知所指明的 限期內, 向管理局提交通知所指明並與該註冊計劃有關的 資 料或 文件, 但只有在 該等資料或 文件是由該受託人所管有或 控制的 情況下, 管理局方可作出該項規定。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修訂) (2) 任何核准受託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1)款所提述的 書面通知,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