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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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30
核數師報告
(1) 如管理局在 任何時間合理地相信有或 曾經有可損害某項註冊計劃的 成員的 累算權益的 情況存在 ,
則管理局可向該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送達書面通知, 要求該受託人—
(a) 安排一名核數師(該核數師必須獲管理局核准)調查上述情況是否或 曾否存在 , 並調查該通知所指明的
任何與該受託人或 該計劃有關的 其他事宜, 以及為該受託人擬備調查報告; 及
(b) 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限期內, 向管理局提供該報告的 副本。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代替)
(2) 管理局可發表該報告或 將之送交第(1)款所提述的 計劃成員。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修訂)
(3) 核准受託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1)款所指明的 書面通知,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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