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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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29
受限制投資項目
(1) 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
(a) 只可在 《 規例》 並不禁制將計劃成員的 累算權益投資於受限制投資項目的 情況下,
將該等權益投資於該等投資項目; 或
(b) 如沒有被如此禁制, 則只可在 符合《 規例》 所訂明的 限制及條件下, 將該等權益投資於該等投資項目。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代替)
(2) 在 本條中,
“受限制投資項目”(restricted investments) 指由以下項目組成的 關於正僱用計劃成員的 僱主(或 僱主 的
有聯繫者)的 投資項目─
(a) 借予該僱主或 有聯繫者(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貸款, 但以存於《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所指的 認可機構的
存款形式作出的 貸款則除外;
(b) 該僱主或 有聯繫者(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股份或 證券或 其所發行的 股份或 證券。
“受限制投資項目”(restricted
inves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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