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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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26
管限規則不得豁免核准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等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任何註冊計劃的 管限規則的 條文如宣稱豁免該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使其無須負上以下法律責任, 或
宣稱就以下法律責任對該核准受託人提供彌償, 則在 該等宣稱的 範圍內, 該 條文屬無效—
(a) 因沒有就任何與該計劃有關的 事宜誠實地行事而負上的 違反信託的 法律責任; 或
(b) 蓄意或 罔顧後果地沒有就任何與該計劃有關的 事宜運用謹慎及努力, 達致一名就信託行使職能的
受託人為人所合理預期會達致的 程度, 因而負上的 違反信託的 法律責任; 或
(c) 法律所施加的 或 根據法律施加的 罰款或 刑罰的 法律責任, 該等規則的 條文如宣稱限制任何該等法律責任, 則在
該項宣稱的 範圍內, 該條文亦屬無效。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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