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託人的高級人員的職責 如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是一間公司, 則該公司的 每名高級人員均有責任運用謹慎及努力, 其程度須足以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該公司— (a) 符合第21C條提述的 規例所訂明的 所有規定及標準; 及 (b) 履行受託人的 契諾(不論該等契諾是明文載於管限該項計劃的 規則中或 是因第24條而隱含的 ); 及 (c) 執行按照第27條施加於受託人的 所有職責。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