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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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25

公司受託人的高級人員的職責

如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是一間公司, 則該公司的 每名高級人員均有責任運用謹慎及努力, 其程度須足以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該公司—

   (a)  符合第21C條提述的 規例所訂明的 所有規定及標準; 及

   (b)  履行受託人的 契諾(不論該等契諾是明文載於管限該項計劃的 規則中或 是因第24條而隱含的 ); 及

   (c)  執行按照第27條施加於受託人的 所有職責。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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