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22B

須向管理局繳交註冊年費

(1) 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必須在 根據第22A條須向管理局提交關於該計劃的 周年報表的 日期或 在 該日期前,
就該計劃向管理局繳交註冊年費。

(2) 註冊年費的 款額由《 規例》 訂明, 並可參照註冊計劃資產的 現行價值而釐定。 然而,
該款額不得定於一個超逾管理局能收回就註冊計劃行使及執行 其職能時所招致或 相當可能招致的 費用的 水平。

(3) 在 訂定註冊年費的 水平時, 須考慮管理局相當可能收到的 其他根據本條例須向其繳交的 費用的 款額。

(4) 所訂定的 註冊年費的 款額, 並不受以下事實所影響: 管理局為某特定的 人或 就該人行使或 執行任何職能時,
該人須向管理局繳交的 費用將會超逾管 理局行使或 執行該職能的 實際費用。

(5) 管理局可在 具有司法管轄權的 法院提起法律程序, 將未有準時繳交的 註冊年費作為債項而向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追討。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