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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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21A
將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的申請
(Past version on 15/02/2002).
(Past version on 03/08/1999).
(1) 管理局可邀請屬公司的 核准受託人向該局提交將某項公積金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的 申請。
(2) 行業計劃可以是為從事某一特定行業或 特定類別行業的 人或 為從事2種或 多於2種行業或 類別行業的
人(不論作為僱員或 自僱人士)而設的 。
(3) 送交或 給予各核准受託人的 邀請必須以書面作出, 並必須在 所有要項上相同, 而且必須指明—
(a) 考慮申請時所依據的 準則; 及
(b) 向管理局提交申請的 最後日期。
(4) 核准受託人回應根據第(1)款送交或 送遞的 邀請而提出的 申請, 必須—
(a) 指明尋求註冊的 計劃的 詳情, 並載有該邀請所指明的 其他資料; 及
(b) 附有—
(i) 所建議用作管限該計劃的 規則的 文本, 以及該邀請所指明的 其他文件; 及
(ii) 《 規例》 所訂明的 款額的 申請費用; 及
(c) 在 該邀請所指明的 限期內提出。
(5) 管理局可藉書面通知, 要求申請人提供為使管理局能夠就其申請作出決定而合理地需要的 進一步資料及文件。
如該項要求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合理時 間內未獲遵從, 則管理局可拒絕該項申請。
(6) 管理局必須在 根據第(1)款送交或 送遞的 邀請所指明的 日期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考慮應上述邀請而提出的 申請; 及
(b) 在 各申請人之中選出最符合邀請所指明的 準則的 申請人; 及
(c) 就有關行業而將計劃註冊, 並將成功的 申請人註冊為該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
(7) 管理局只有在 信納某項計劃符合以下條件時, 方可將該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
(a) 該計劃在 註冊後會符合第21C條提述的 規例所訂明的 規定及標準; 及
(b) 該計劃會受香港法律管限。
(8) 管理局可要求申請人以契據或 管理局所接受的 具有同等效力的 文件, 就公積金計劃的 管理向管理局作出承諾,
以作為將該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的 條 件, 包括承諾不會拒絕—
(a) 由以下的 人提出或 代以下的 人提出的 要求成為該計劃的 成員的 申請—
(i) 任何受僱於有關行業工作的 有關僱員; 或
(ii) 任何從事有關行業並年滿18歲但未達到退休年齡的 自僱人士; 或
(b) 由從事有關行業的 僱主提出或 代該僱主提出的 要求參與該計劃的 申請; 或
(c) 由以往從事有關行業的 人僅為了在 該計劃內維持一個保留帳戶而提出的 要求成為該計劃的 成員的 申請。
(由2008年第1號第17條代替)
(8A) 在 不損害第(8)款的 實施的 原則下, 管理局將某項公積金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時, 可就該計劃的 管理或 推銷,
施加該局認為適當的 條件。 (由2002年第2號第12條增補)
(9) 任何申請人有權就管理局為何應從各申請人中選擇其申請所指明的 計劃而作出申述(不論是口頭或 書面或
口頭兼書面的 申述)。
(10) 管理局在 選出成功的 申請人後, 必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甄選結果通知該申請人,
並向其他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述明他們的 申請已被拒 絕。
(11) 管理局將某項公積金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後, 必須—
(a) 在 憲報刊登關於該項註冊的 公告, 公告須載有《 規例》 所訂明的 詳情; 及
(b) 向該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發出註冊證明書, 如管理局已根據第(8A)款就該計劃的 管理或 推銷施加條件, 則必須在
該證明書內或 在 附隨該證明書的 文件內指明該等條件。 (由2002年第2號第12條修訂)
證明書必須指明該計劃是行業計劃。
(12) 如管理局—
(a) 已決定下述事宜是適當的
—
(i) 修訂根據第(8A)款或 本款就某項註冊計劃的 管理或 推銷施加的 條件; 或
(ii) 就某項註冊計劃的 管理或 推銷施加條件; 及
(b) 已給予有關的 核准受託人—
(i) 關於該決定的 不少於30日的 預先通知, 指明該局所持的 理由; 及
(ii) 作出書面申述的 機會, 述明為何不應修訂或 施加該等條件, 則管理局可藉送達該核准受託人的 書面通知—
(c) 修訂根據第(8A)款或 本款就該計劃的 管理或 推銷施加的 條件; 或
(d) 就該計劃的 管理或 推銷施加條件。 (由2002年第2號第12條增補)
(13) 如管理局根據第(8A)或 (12)款對任何人施加條件, 則該局可在
—
(a) 個別個案中; 及
(b) 該人令該局信納就該個案各方面而言, 在 當時或 一直以來, 要遵守該等條件並不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情況下,
免除該人遵守該等條件。 (由2002年第2號第12條增補)
(14) 管理局不得根據本條就註冊計劃的 推銷施加條件, 亦不得修訂根據本條就註冊計劃的 推銷施加的 條件, 但如施加或
修訂(視屬何情況而定)該等 條件屬指引的 範圍內, 則屬例外。 (由2002年第2號第12條增補)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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