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19D

管理局可要求核准受託人採取支付特別供款所需行動

(1) 管理局可藉書面通知, 要求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採取管理局合理地認為對支付特別供款屬必需的 、 在
該通知中指明的 行動。

(2) 管理局可在 通知中指明—

   (a)  核准受託人採取指明行動的 方式; 及

   (b)  核准受託人採取指明行動的 限期, 而該限期須是在 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 。

(3) 在 通知中指明的 行動, 可包括(但不限於)將該通知所指明的 人註冊為該計劃的 成員, 及為該人開立保留帳戶。

(4) 核准受託人在 收到管理局的 通知後, 必須在 指明限期內, 以指明方式採取指明行動。

(5) 凡—

   (a)  有書面通知根據第(1)款向某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發出, 而在 該通知中指明的 行動, 是將該通知所指明的
        人註冊為該計劃的 成員, 及為該人開 立保留帳戶; 及

   (b)  該核准受託人在 符合第(4)款的 規定下, 採取該指明行動, 該人須當作已以書面同意遵守該計劃的 管限規則。
        (第IIIA部由2008年第30號第4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