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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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19D
管理局可要求核准受託人採取支付特別供款所需行動
(1) 管理局可藉書面通知, 要求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採取管理局合理地認為對支付特別供款屬必需的 、 在
該通知中指明的 行動。
(2) 管理局可在 通知中指明—
(a) 核准受託人採取指明行動的 方式; 及
(b) 核准受託人採取指明行動的 限期, 而該限期須是在 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 。
(3) 在 通知中指明的 行動, 可包括(但不限於)將該通知所指明的 人註冊為該計劃的 成員, 及為該人開立保留帳戶。
(4) 核准受託人在 收到管理局的 通知後, 必須在 指明限期內, 以指明方式採取指明行動。
(5) 凡—
(a) 有書面通知根據第(1)款向某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發出, 而在 該通知中指明的 行動, 是將該通知所指明的
人註冊為該計劃的 成員, 及為該人開 立保留帳戶; 及
(b) 該核准受託人在 符合第(4)款的 規定下, 採取該指明行動, 該人須當作已以書面同意遵守該計劃的 管限規則。
(第IIIA部由2008年第30號第4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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