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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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SECT 19C

管理局可要求提供支付特別供款所需資料或文件

(1) 管理局可為支付特別供款的 目的

 —

   (a)  藉書面通知要求註冊計劃的 核准受託人, 向管理局提供該通知所指明的 、 關乎該計劃的 成員的 資料或 文件;

   (b)  藉書面通知要求有關計劃的 受託人, 向管理局提供該通知所指明的 、 關乎該計劃的 成員的 資料或 文件;

   (c)  藉書面通知要求註冊計劃或 有關計劃的 某成員的 僱主, 向管理局提供該通知所指明的 、 關乎該成員的 資料或
        文件; 及

   (d)  在 管理局合理地相信任何其他人管有或 控制關乎註冊計劃或 有關計劃的 某成員的 資料或 文件的 情況下,
        藉書面通知要求該人向管理局提供該通知所 指明的 、 關乎該成員的 資料或 文件。

(2) 可在 通知中指明的 資料或 文件, 只限於管理局合理地認為對支付特別供款屬必需者, 而該等資料或
文件可包括(但不限於)註冊計劃或 有關計劃的 成員的 以下詳情—

   (a)  成員的 姓名;

   (b)  成員的 出生日期;

   (c)  成員的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 旅行證件號碼;

   (d)  成員的 入息; 及

   (e)  成員的 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3) 管理局可在 通知中指明—

   (a)  向管理局提供指明資料或 文件的 方式; 及

   (b)  向管理局提供指明資料或 文件的 限期, 而該限期須是在 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 。

(4) 凡—

   (a)  某人收到根據第(1)款發出的 書面通知; 而

   (b)  該人管有或 控制該通知所指明的 資料或 文件, 該人必須在 指明限期內, 以指明方式向管理局提供該指明資料或
        文件。

(5) 在 本條中—

 “有關計劃”(relevant scheme) 的 涵義, 與《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 (第485章,
附屬法例B)附表2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成員”(member) 就某註冊計劃或 某有關計劃而言, 包括該計劃的 前度成員。
(第IIIA部由2008年第30號第4條增補)

 “有關計劃”(relevant scheme)

 “成員”(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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