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算權益的保障 (1) 註冊計劃中關於計劃成員的 累算權益的 任何部分均不得在 執行判決債項時取去, 亦不得作為由計劃成員作出或 代表他作出的 任何押記、 質押、 留置 權、 按揭、 移轉、 轉讓或 讓與的 標的 , 而任何在 違反上述規定下作出的 宣稱的 上述處置, 均屬無效。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修訂) (2) 第(1)款只適用於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 累算權益。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