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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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第48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豁免
   5.      某些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所管限
   5A.     須備存獲豁免計劃的紀錄冊
   6.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設立
   6A.     管理局成員
   6B.     管理局行政總監
   6C.     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
   6D.     管理局可設立小組委員會
   6E.     管理局的職能
   6F.     管理局可轉授職能
   6G.     委任職員及顧問的權力
   6H.     管理局可發出指引
   6I.     管理局須擬備周年報告
   6J.     管理局須擬備事務計劃
   6K.     管理局須擬備其他報告
   6L.     管理局的財政年度
   6M.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
   6N.     管理局須備存妥善的會計紀錄
   6O.     管理局須委任核數師
   6P.     管理局的財務報表須予審計
   6Q.     盈餘資金的投資
   6QA.    管理局可借款
   6R.     諮詢委員會的委出
   6S.     諮詢委員會的會議
   6T.     諮詢委員會的職能
   6U.     行業計劃委員會的設立
   6V.     行業計劃委員會的會議
   6W.     行業計劃委員會的職能
   7.      僱主須安排僱員成為計劃成員等
   7A.     僱主及有關僱員須向註冊計劃作出供款
   7B.     第7及7A條不適用於某些僱員
   7C.     自僱人士成為計劃成員的責任
   7D.     本條例就某些僱員及自僱人士適用的情況
   8.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廢除)
   9.      就供款而言的最低入息水平
   10.     就供款而言的最高入息水平
   10A.    管理局每4年對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進行檢討
   11.     自願性供款
   12.     供款作為累算權益而歸屬計劃成員
   12A.    某些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項須從累算權益中支付
   13.     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的保存
   14.     累算權益的可調動性
   15.     累算權益的提取
   16.     累算權益的保障
   17.     在累算權益方面的損失的補償
   17A.    計劃成員可向補償基金申索補償
   17B.    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17C.    管理人須向指明的人支付補償
   18.     追討拖欠的強制性供款
   19.     監督可就強制性供款行使的權力
   19A.    管理局耍求出示紀錄的權力
   19B.    管理局可將特別供款存入計劃成員的帳戶
   19C.    管理局可要求提供支付特別供款所需資料或文件
   19D.    管理局可要求核准受託人採取支付特別供款所需行動
   19E.    管理局可追討本不應支付的特別供款
   19F.    特別供款的歸屬
   19G.    支付其他供款的法律責任
   19H.    第IIIA部淩駕適用於註冊計劃的任何文書
   20.     受託人的核准
   20A.    暫時撤銷對核准受託人的核准
   20B.    撤銷對核准受託人的核准
   20C.    須備存核准受託人的紀錄冊
   21.     將計劃註冊為僱主營辦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的申請
   21A.    將計劃註冊為行業計劃的申請
   21B.    須備存計劃的紀錄冊
   21C.    關於註冊計劃的規例
   22.     核准受託人須符合所訂明的規定及標準
   22A.    須向管理局呈交周年報表
   22B.    須向管理局繳交註冊年費
   23.     補遺公積金計劃
   24.     受託人在管限規則方面的契諾
   25.     公司受託人的高級人員的職責
   26.     管限規則不得豁免核准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等而負上的法律責任
   27.     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的職責及權力
   28.     管理局可就註冊計劃發表受禁制投資活動指引
   29.     受限制投資項目
   30.     核數師報告
   30A.    查察的一般權力
   31.     資料及文件
   32.     調查
   33.     暫免和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註冊計劃
   33A.    管理局須在暫免或終止受託人管理計劃時委任管理人
   33B.    管理局須在終止核准受託人管理計劃時委任替任受託人
   34.     僱主營辦計劃的自動清盤
   34A.    並非按照第34或34D條將註冊計劃清盤
   34B.    管理局可同意重組註冊計劃*
   34C.    (由2002年第29號第10條廢除)
   34D.    將已無計劃成員等的註冊計劃的註冊取消
   35.     上訴委員會
   36.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力
   37.     上訴委員會決定是最終決定
   38.     與上訴有關的補充條文
   39.     向上訴法院呈述案件
   40.     與上訴有關的罪行
   41.     不得披露某些資料
   42.     儘管有第41條的規定管理局仍可披露某些資料
   42A.    對核數師及服務提供者的保障
   42B.    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3.     未經核准的人以核准受託人身分經營業務等的罪行
   43A.    核准受託人所犯的罪行
   43B.    僱主所犯的罪行
   43C.    自僱人士所犯的罪行
   43D.    妨礙管理局等行使或執行職能的罪行
   43E.    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罪行
   44.     高級人員、管控人員及合夥人的法律責任
   45.     第45B及45C條的適用範圍及釋義
   45A.    為第45B及45C條的施行而訂立規例的權力
   45B.    管理局可在某些情形下送達通知規定須支付罰款
   45C.    追討罰款的法律程序
   45D.    如何處理獲付的或討回的罰款
   45E.    任何人均不得就同一事件被起訴控以某罪行及追討罰款
   45F.    原訟法庭作出某些命令的權力
   45G.    提起民事法律程序以追討金錢損失的權利
   46.     規例
   47.     規則
   47A.    管理局可指明或批准格式
   47B.    針對財產恒繼規則不適用於註冊計劃
   47C.    傳票的送達
   48.     附表的修訂
   49.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1a
           SCHEDULE 1b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5a
           SCHEDULE 6
           SCHEDULE 7
           SCHEDULE 8
           SCHEDUL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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