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遲滯進行 (1) 凡上訴人在 獲得根據第II部給予的 最終的 上訴許可或 根據第III部給予的 上訴許可後, 並沒有盡其應盡的 努力進行上訴, 則終審法院可因上訴 遲滯進行而駁回其上訴, 或 發出其認為適當的 其他指示。 (2) 上訴人可就其上訴因遲滯進行被駁回, 向終審法院申請命令, 以恢復聆訊其上訴。 (3) 凡根據本條將上訴駁回, 答辯人可向終審法院申請判給訟費的 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