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1) 終審法院具有根據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賦予它的 司法管轄權。 (2) 終審法院對國防、 外交等國家行為無司法管轄權。 (3) 終審法院在 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家行為的 事實問題, 須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 證明文件, 而上述證明文件對終審法院具約束力。 (由1997年第120號第3條修訂) (4) 在 發出該證明文件前, 行政長官須自中央人民政府取得證明書。 (由1997年第120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