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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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 SECT 38
撤回上訴
第IV部
雜項規定
(1) 上訴人可隨時在 終審法院許可下撤回上訴。
(2) 凡上訴人根據第(1)款撤回上訴, 則在 不抵觸答辯人與上訴人達成任何相反的 協議下,
答辯人有權向終審法院申請其在 上訴案中的 訟費及上訴案 的 附帶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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