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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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 SECT 37
上訴對判刑的影響
(1) 如被判刑的 人根據第34或 35條獲准保釋出外, 則在 計算其刑期時, 該段保釋期間不得作服刑期計算,
但如終審法院、 上訴法庭或 原訟法庭(視 屬何情況而定)另作指示, 則屬例外。
(2) 如終審法院在 審理上訴時以某一判刑取代另一判刑, 則除非終審法院、 上訴法庭或
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另有指示, 否則在 符合第
(1)款的 規定下, 該新判刑開始執行之日, 須是該另一判刑原應開始執行之日。
(3) 在 本條中,
“判刑”(sentence)包括某一法庭在 處理犯罪者時所作出的 任何命令(包括根據《 精神健康條例》
(第136章)第IV部 所作出的 入院令)。 (由1997年第120號第4及16條修訂)
“判刑”(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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