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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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 SECT 31

刑事上訴

對於在 任何刑事訟案或 事項中由法律程序的 任何一方所提出針對以下決定的 上訴, 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是否受理─

   (a)  上訴法庭的 最終決定;

   (b)  原訟法庭的 最終決定(不包括陪審團的 裁決或 裁定), 而就此項決定是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 。
        (由1997年第120號第11條修 訂)
(由1997年第120號第4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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