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區的地圖等 (1) 處長在 諮詢管理局後, 可藉刊登於憲報的 命令, 藉提述地圖描述及劃定機場區及限制區(而管理局須將該地圖副本在 任何合理的 時間供公眾人士查 閱)。 (2)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根據本條作出的 命令, 就本條例的 施行或 任何法律程序(包括根據本條例所提出的 檢控)而言, 須視為準確地顯示該命令 所描述及劃定的 任何地區的 位置、 範圍及分界。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