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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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理局條例

- 第48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機場管理局及其組成;主席的職能
   4.      董事會
   5.      管理局的宗旨
   6.      商業原則;營運目標
   7.      管理局的一般權力等
   8.      限制等
   9.      管理局職能的轉委及再轉委
   10.     管理局可設立委員會
   11.     管理局成員的任期、會議等
   12.     暫委成員
   13.     披露利害關係等
   14.     公眾利益
   15.     管理局的職員、顧問
   16.     批地文件
   17.     管理局的文件
   18.     規例 ─ 雜項規定
   19.     行政長官可取得資料
   20.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指示
   21.     與某些國際義務有關或保障民航不受非法干擾或有關安全標準的指示
   22.     情況緊急或公眾安全受威脅的時期
   23.     管理局的資本
   24.     最初債項
   25.     投資
   26.     股息;盈利
   27.     儲備金
   28.     借款等
   29.     由政府作出保證等
   30.     對沖的權力等
   31.     審計委員會
   32.     帳目及審計;管理局的報告
   33.     財政預算等
   34.     機場費用等
   35.     機場附例
   36.     車輛交通等
   37.     機場區的地圖等
   38.     督察
   39.     政務司司長可規定對欠妥之處作出補救
   40.     飛機的扣留等
   41.     關於政府服務的協議
   42.     收取過境導航服務費
   43.     將人扣留的權力
   44.     公眾地方
   45.     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6.     建築工程等的豁免
   47.     相應修訂
   48.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對適用範圍的限制
   49.     (已失時效而略去)
   50.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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