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的隱含條款
凡載於附表2的 《 商船(班輪公會)(強制性條文)規例》 規定《 守則》 中的 某條強制性條文具有合約的 隱含條款的 效力,
則─
(a) 任何協議條款, 在 任何程度上與該隱含條款互相矛盾的 , 須在 該程度上無效; 及
(b) 在 不影響(a)段下, 任何為解決合約所引起的 爭議而達成協議的 條文, 只有在
下列情況下適用於該隱含條款所引起的 爭議─
(i) 合約的 各方明示同意該條文須適用於有關爭議; 或
(ii) 有關爭議的 各方同意該條文應適用於該爭議。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