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 SECT 4
法院作出命令的權力
(1) 凡有人申請根據本條作出命令, 而法院信納依照死者遺囑、 關於無遺囑繼承的 法律或
綜合死者遺囑與該等法律而作出的 遺產處置, 並沒有為申請人 提供合理經濟給養, 法院可作出下列任何一項或
多項命令─
(a) 命令按照所指明的 定期款額及付款期, 從死者淨遺產中支付款項予申請人;
(b) 命令從死者淨遺產中將所指明款額的 款項整筆支付給申請人;
(c) 命令將所指明屬該淨遺產一部分的 財產轉移給申請人;
(d) 命令對所指明屬該淨遺產一部分的 財產, 為申請人的 利益作出授產安排;
(e) 命令從屬該淨遺產一部分的 財產中取出所指明的 財產, 並將所取得的 財產轉移給申請人, 或 對所取得的
財產為申請人的 利益作出授產安排。
(2) 根據第(1)(a)款作出規定從死者淨遺產中按期支付款項的 命令可規定─
(a) 按該命令所指明的 款額支付有關款項;
(b) 有關款額相等於淨遺產的 全部收益或 該命令所指明的 部分收益;
(c) 有關款額相等於按法院指示所分出或 撥付的 部分淨遺產的 全部收益, 而分出或 撥付該部分淨遺產的 目的
是要從其收益中支付根據本條所須支付的 款 項, 或 可規定有關款額或 任何一期的 款額須依照法院認為適當的
任何其他方式釐定。
(3) 凡根據第(1)(a)款作出的 命令規定須支付該命令所指明款額的 款項, 則該命令可指示分出或 撥付該命令所指明的
部分淨遺產, 以便從其收益 中支付該等款項; 但所分出或 撥出的 部分淨遺產, 以該命令作出當日計算,
不得超過其收益足夠支付該等款項的 部分。
(4) 根據本條作出的 命令, 可載有法院認為必需或 合宜的 相應條文及補充條文, 以使該命令生效或 確保該命令能在
死者遺產受益人之間公平運作, 而在 無損本款的 概括性的 情況下, 尤其可─
(a) 命令持有構成死者淨遺產一部分的 任何財產的 人, 支付該命令所指明的 款項, 或 轉移該命令所指明的 財產;
(b) 將依照死者遺囑或 關於無遺囑繼承的 法律或 依照死者遺囑及該等法律二者所作出的 遺產處置, 按照法院在
顧及該命令的 條文和該個案的 整體情況下 認為是公平合理的 方式予以更改;
(c) 向任何屬於根據本條作出的 命令的 標的 的 財產的 受託人, 授予法院覺得是必需或 合宜的 權力。
(1995年制定) 〔 比照 1975 c. 63 s. 2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